六、第十七條修改為:“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等車輛應當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七、刪去第二十四條末二句。
八、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駕駛偽造牌證、鋼印的車輛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九、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擅自安裝燃油、電動或者其他驅動裝置的,處200元以下罰款!盶par
十、第三十條修改為:“當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元以下罰款和警告: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三)項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發(fā)動機排量和時速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車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按期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的;
(三)在道路上無證駕駛或駕駛無號牌、鋼印助動自行車,燃油、電動驅動的殘疾專用車,或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不按期接受駕駛資格審驗或轉借、挪用、涂改、偽造操作證的!
十一、刪去第三十一條。
十二、全并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修改作為第三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元以下罰款和警告: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未按期審請補發(fā)、換發(fā)號牌和行駛證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未按期辦理過戶或轉籍手續(xù)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七)至第(十三)項之任何一項規(guī)定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十四)項規(guī)定,駕駛無號牌、鋼印自行車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關于非機動車輛裝載規(guī)定的! 十三、修改第三十六條,作為第三十四條:“公安部門可以對下列車輛采取暫扣措施:
(一)當事人違反交通管理規(guī)定受罰款處罰,依法可以對其當場收繳罰款而當事人當場未交罰款的;
(二)當事人駕駛偽造牌證、鋼印車輛的;
(三)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無證駕駛或駕駛無號牌、鋼印助動自行車,燃油、電動驅動的殘疾人專用車的。
暫扣的車輛,當事人應當自暫扣之日起6個月內憑有效證明到公安部門指定地點領取,逾期不領取,作無主車輛處理。”
十四、第三十八條作為第三十六條,其中“行政相對人”改為“當事人”、“行政處罰”改為“具體行政行為”。
另外,根據(jù)本決定對有關條文的文字和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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