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人事考試公平公正,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經(jīng)考后認定的,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未用規(guī)定的紙、筆作答的; 2.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3.未按考試規(guī)定的時間退場的; 4.在答題紙(卡)規(guī)定以外位置及準考證上作任何標記的; 5.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卡),或將試卷、答題紙(卡)、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6.有違反《考場規(guī)則》的其他一般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 1.違反規(guī)定夾帶、翻閱參考資料,或使用手機等規(guī)定以外工具的; 2.抄襲他人答卷或有意給他人抄襲的; 3.互相交換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和2年(公務員錄用考試為5年)內不得參加人事考試的處理,并可向所在單位通報、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 1.編造虛假信息報考,擾亂正常報考秩序的; 2.偽造、涂改證件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3.讓他人冒名頂替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4.使用手機等工具接聽、接收或發(fā)送信息的; 5.與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6.有其他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
四、不服從監(jiān)考人員管理,無理取鬧,威脅、辱罵、誣陷他人,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交公安部門處理。
本規(guī)定由省人事考試辦公室負責解釋。
浙江省人事考試辦公室
200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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