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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招考
寧波市人事局轉發(fā)《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和被判處管制、拘役期滿收回工作后的職務和工資等問題如何處理的復函》的通知
 浙人獎(1996)154號
http://srqwx.cn  中國寧波網   01月01日 15:31

  各市(地)、縣(市)人事局(人事勞動局)、省直各單位: 現將人事部制定的(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guī)定>(以下簡稱(申訴控告暫行規(guī)定),注:(人事部關于印發(fā)<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已刊登在<寧波人事>1996年第3期第47頁)轉發(fā)給你們,供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和政府人事部門在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案件時試行,同時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zhí)行。

  一、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是保障國家公務員合法權益、促進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一項重要制度。隨著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逐步建立,國家行政機關在公務員管理中的人事爭議將會增多,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和政府人事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和實施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的重要性,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緊密結合各地區(qū)、各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按照<申訴控告暫行規(guī)定)所規(guī)定的范圍、時間、程序和要求,把這項工作開展起來,并力求規(guī)范,使之穩(wěn)步運行。為保證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的實施,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要落實工作機構,設置必要的職位,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工作。

  二、(申訴控告暫行規(guī)定)第三條等條款中所列的“上級行政機關”是指本級人民政府;第十條所列的“上一級機關”是指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家公務員因對人事處理決定不眼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訴的有關具體工作,分別由同級政府的人事部門承辦。

  三、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是一項內容新、政策性強、難度較大的工作,各地、各部門在開展這項工作中遇到什么問題,有什么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給我們。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

  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guī)定 (人事部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一日印發(fā)) 人核培發(fā)〔1995〕91號

  第一條為了保障國家公務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公正、及時地處理國家公務員的申訴、控告,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的申訴,是指國家公務員對國家行政機關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向有關機關提出意見和要求。

  本規(guī)定所稱的復枝,是指國家公務員對國家行政機關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向原處理機關提出重新審查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的控告,是指國家公務員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jiān)察機關提出指控。

  第四條國家公務員提出申訴、控告,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忠于事實的原則. 國家行政機關處理國家公務員的申訴、控告,應當堅持有錯必糾和依法,及時、適當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公務員對國家行政機關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一)行政處分; (二)辭退; (三)降職: (四)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第六條國家公務員申請復核,應當在接到國家行政機關的人事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

  第七條國家公務員申請復核,應當遞交復核申請書,同時附上原處理機關的處理決定(復印件)。復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單位、職務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申請復核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復核申請日期。

  第八條原處理機關在接到國家公務員遞交的復核申請書后,應當指定原承辦人以外的人員進行復核。原處理機關在三十日內做出復核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復校的國家公務員。

  第九條國家公務員對原處理機關做出的復核決定不服,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提出申訴!夜珓諉T對國家行政機關做出的屬于本規(guī)定第五條中除了第(四)項以外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可以不經申請復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提出申訴。其中,對屬本規(guī)定第五條第(1)項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行政監(jiān)察機關提出申訴。

  第十條國家公務員對本人所在的政府工作部門做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由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管轄。國家公務員對地方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做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按照管理權限由上一級機關管轄。

  第十一條國家公務員提出的申訴應當在接到行政機關人事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能提出申訴的,經受理申訴機關批準可以延長期限。如申訴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guī)定期限提出申訴,受理機關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申訴應當由受到人事處理的國家公務員本人提出,如本人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第十三條國家公務員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受理申訴的機關遞交申訴書,并附上原處理機關做出的人事處理決定(復印件),對復核決定不服的申訴還應當附上復核機關做出的復核決定(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訴人的姓名、單位、職務及其他基本情況; (2)原處理機關的名稱; (3)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4)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四條對國家公務員提出的申訴,受理機關應當在接到國家公務員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區(qū)別不同情況做出如下處理; (1)予以受理,并立案審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2)不予受理。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并說明理由。 (3)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不再申訴。

  第十五條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受理申訴的機關應當在接到國家公務員遞交的申訴書后的六十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對案情復雜,按期不能辦結的案件,辦理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

  第十六條受理申訴的機關對涉及國家公務員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被申訴的機關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文件。

  第十七條受理申訴的機關在決定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后,應當組成臨時性的公正委員會,負責審理國家公務員的申訴案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公正委員會一般由政府人事部門中與申訴事項有關的工作機構的負責人組成。必要時,可以吸收政府其他工作部門的有關人員參加。

  公正委員會一般由三至五人組成,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主任由政府人事部門中負責受理公務員申訴的工作機構的負責人擔任。

  第十九條公正委員會在案件審查結束后,要根據申理情況寫出審理報告,井將審理報告提交受理申訴的機關。

  審理報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訴人的姓名、單位、職務以及其他基本情況; (2)提出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3)公正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單位及職務; (4)審理的時間; (5)審理情況概要; (6)公正委員會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受理申訴的機關,應當對公正委員會提交的申訴審理報告進行審核,并區(qū)別不同情況,做出下列決定: (1)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2)原處理決定所列事實不存在的,撤銷原處理決定或者建議原處理機關撤銷原處理決定!(3)原處理決定所列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或者違反規(guī)定程序的,建議原處理機關重新審理!(4)原處理決定適用法律、法規(guī),政策不當或者處理明顯不當的,直接變更原處理決定或者建議原處理機關予以變更。

  受理申訴的機關做出的申訴處理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二十一條受理申訴的機關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后,要制作國家公務員申訴處理決定書。申訴處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訴人的姓名、單位、職務且其他基本情況; (2)原處理機關的名稱,以及做出人事處理決定和復核決定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3)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4)受理申訴的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5)受理申訴機關的處理決定; (6)做出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條受理申訴的機關應當及時將申訴處理決定送達申訴人和原處理機關!≡幚頇C關應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存入國家公務員的個人檔案。

  第二十三條國家公務員在復核和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國家行政機關不得因國家公務員提出申訴,而加重對國家公務員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在受理復核和申訴的機關未做出處理決定前,國家公務員可以撤回復校申請和申訴。要求撤回復核申請和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受理復核和申訴的機關在接到國家公務員關于撤回復核申請和申訴的申請書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受理國家公務員申訴的工作人員,必須符合國家公務員回避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行政監(jiān)察機關受理國家公務員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國家公務員對于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jiān)察機關提出控告。

  第二十九條控告應當由受侵害的國家公務員本人提出,如本人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第三十條國家公務員提出控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國家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且侵害權益的行為是違法違紀的; (2)有明確的被控告機關或者被控告人員; (3)被控告的機關和人員屬于受理控告的機關管轄。

  第三十一條國家公務員提出控告應當遞交控告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控告人的姓名、單位、職務及其他基本情況; (2)被控告機關或領導人員的名稱等基本情況; (3)控告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控告的日期。

  第三十二條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jiān)察機關接到國家公務員的控告書后,要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控告人提供的情況進行初步審查、判斷。對需要立案的,應當及時立案。

  第三十三條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jiān)察機關對國家公務員提出的控告決定立案的,應當按廂國家有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的規(guī)定和程序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受理控告的機關對國家公務員提出的控告立案審理后,應當區(qū)分不同情況做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迭達控告人、被控告機關,被控告人和被控告人所在的機關。

  第三十五條有關機關和人員在接到處理決定后,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執(zhí)行,并將執(zhí)行情況通報給做出處理決定的機關。

  第三十六條受理控告的機關對依照本規(guī)定提出控告的國家公務員應當予以保護,不得歧視、刁難,對國家公務員提出的控告,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塞責,不得將控告材料轉給被控告人。第四章責任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公務員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負責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公務員處理有誤,而且不按上級機關決定給予糾正,或者對申訴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上級機關必須追究直接責任者和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國家公務員在申訴?馗嬷心笤焓聦、弄虛作假、誣陷他人的,國家行政機關要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或者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國家和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負責賠償,給他人造成名譽損害的,要公開賠禮道歉,挽回影響。

  第四十條本規(guī)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試

  稿源: 寧波·人事編制  編輯: 李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