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級機關各部門:
現(xiàn)將人事部門辦公廳關于對在機構改革中提前離崗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如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有關問題的復函轉發(fā)給你們,我市涉及機構改革提前離崗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追究行政紀律責任問題按此辦理,執(zhí)行中有什么情況,請及時與我們聯(lián)系。
二OO二年五月十七日
關于對在機構改革中提前離崗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
如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有關問題的復函
人辦函〔2002〕14號
監(jiān)察部辦公廳:
你部監(jiān)辦函〔2002〕4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人事部對<關于對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如何追究其政紀責任的函> 的復函》(人函〔2001〕27號)和《關于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監(jiān)發(fā)〔2001〕3號),是關于國家公務員退休后,因違法違紀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行政處理及待遇方面的規(guī)定。
關于對在機構改革中提前離崗國家公務員犯錯誤能否參照人函〔2001〕7號和監(jiān)發(fā)〔2001〕3號追究行政紀律責任問題,我們認為,在機構改革中提前離崗的國家公務員,如果沒有辦理退休手續(xù),則仍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應作為在職國家公務員對待,不屬于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這些犯錯誤人員的行政紀律責任,應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關于國家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發(fā)〔1996〕82號)及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不能參照人函〔2001〕27號、監(jiān)發(fā)〔2001〕3號文件精神辦理。
考慮到這些國家公務員已提前離崗,在給予行政撤職處分時,以公務員提前離崗時所擔任的職務為基礎,降低一職以上職務另行確定職務,根據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職務工資檔次。
對提前離崗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的解除,按照《關于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發(fā)〔1999〕100號)及其有關規(guī)定辦理。
二OO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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