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全面實施人才強省戰(zhàn)略,更多地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參與浙江現(xiàn)代化建設,根據(jù)《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意見》(浙政發(fā)〔2001〕2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以下簡稱留學人才)是指我國公派或自費出國在國外取得碩士(含碩士)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在國內(nèi)已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公司等進修或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績的人員。上述留學人才包括已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的人員。
第三條凡引進的上述留學人才,可申領《浙江省海外高層次留學回國人才工作證》(以下簡稱《工作證》)。
第四條《工作證》由省人事廳統(tǒng)一印制、頒發(fā),縣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受理。
第五條申領《工作證》應當提供下列書面材料:
(一)《浙江省海外高層次留學回國人才工作證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本人所持中國護照、國外永久居留證明復印件;
(三)所獲國外學歷、學位證書及我國駐外使領(館)開具的證明,或出國前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最后學歷學位證書;
(四)用人單位證明或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五)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4張。
第六條申領《工作證》的程序。
凡申領《工作證》的留學人員,由用人單位向縣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直屬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jīng)初審后報省人事廳審核批準頒發(fā)。
第七條持有《工作證》的留學人員,享受省政府浙政發(fā)〔2001〕28號規(guī)定的有關待遇。
第八條申領《工作證》不得弄虛作假,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立即收回,并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本辦法由省人事廳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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