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近日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軌道交通1號線一期工程2009年6月開工建設,計劃2014年年中開通試運營。為規(guī)范軌道交通運營、保障運營安全、維護乘客合法權益,我市制定并起草了《寧波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辦法》分為總則、運營管理、安全和應急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等5章,共46條款,適用于全市行政區(qū)域內軌道交通運營及其相關安全、應急管理。
在運營管理上,《辦法》規(guī)定,乘客應當遵守軌道交通乘客守則,持有效車票乘車。乘客無票、超程、持無效車票、冒用他人證件的,應當按照軌道交通網絡單程最高票價補交票款,運營單位可以加收5倍以下票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運營單位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乘客無票、持無效車票、冒用他人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證件乘車等行為,有關處理信息可以納入本市個人信用信息系統(tǒng)。軌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運行三十分鐘以上的,運營單位應當向乘客退還票款。
對于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公共場所容貌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的行為,《辦法》也作出了相應的禁止規(guī)定。包括:擅自設攤經營、兜售物品;擅自張貼、涂寫、刻畫;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不按照規(guī)定丟棄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塑料袋等廢棄物;吸煙;使用滑板、溜冰鞋;擅自派發(fā)報紙、廣告、宣傳品等印刷品;攜帶犬(導盲犬除外)等動物和充氣氣球等物品;在自動扶梯上逆行、嬉戲、打鬧等。
《辦法》還禁止下列危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攔截列車;強行上下車;損毀列車、隧道、軌道、車站等軌道交通設施;擅自進入軌道、橋梁、隧道、通風亭以及其他安全標志和警示標志的區(qū)域;在軌道上放置或者丟棄物品,向列車、工程車、軌道、通風亭、接觸網等軌道交通設施投擲物品;在軌道交通地面線路和高架線路的彎道內側修建妨礙行車視線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種植妨礙行車視線的樹木;攀爬或者跨越列車、隔離圍墻、護欄、護網、閘機、安全門、屏蔽門等軌道交通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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